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校外助学点(以下简称校外助学点)的管理,确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整体助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外助学点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校外助学点的办学主体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法人单位下属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 校外助学点是由我校设立的或经我校授权设立的。
第四条 校外助学点与我校或其授权机构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办学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 设置校外助学点,必须由我校的自考管理职能部门充分考察论证,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自考工作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向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六条 校外助学点应具有明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具备符合要求的办学场地、设备设施、授课师资等办学条件。
第七条 校外助学点应尽可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师资条件易于保证的城市。未经我校同意,校外助学点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八条 校外助学点无权以我校名义与其它组织、个人签订助学(招生)协议。
1、严禁校外助学点下设分支机构,衍生多级助学点。
2、严禁将招生、助学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及个人。
3、严禁未经我校同意,擅自制作、发布招生宣传资料。所有招生宣传资料均由我校统一制作、发布。
4、未经我校授权,校外助学点不得擅自冠名、挂牌和更改名称。
第九条 校外助学点应严格执行我校确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未经我校授权自行收取助学费用。
第十条 我校在对外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时,明晰双方的责、权、利,应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确保所签协议合法有效。我校签订合作协议后,应按要求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三章 校外助学点生源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校外助学点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原则上每年招生人数不少于200人,且单专业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校外助学点应对生源质量进行筛选,必须选择学习基础较好的学生就读自学考试。
第十二条 招生范围不超出校外助学点所在的区市。未设校外助学点的区市生源,按自愿原则可到就近的校外助学点就读。
第四章 校外助学点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全省自考校外助学点的宏观指导工作和省内所有校外助学点的备案、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我校应根据拟设校外助学点所在地区人才培养需求和本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规划,合理设置校外助学点,数量和分布须与学校的办学实力和管理能力相适应。我校指定专人负责校外助学点管理,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统一校外助学点名称、统一挂牌要求,统一招生宣传,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派遣主讲教师,审核聘任辅导教师;定期对所属校外助学点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切实加强教学的规范管理等工作。校外助学点应做好对考生的教学、辅导工作,提升助学质量;切实加强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我校要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认真履行办学主体和责任主体的职责,严格审批校外助学点;全面负责、指导和监督校外助学点的招生宣传、收费管理、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等工作,确保校外助学点的规范管理和助学质量。
第十六条 我校在校外助学点开设的专业须是学校经全国考委、四川省招考委批准的专业,不得开办未经批准的专业。
第十七条 我校负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校外助学点的招生宣传、教学授课、考试组织到毕业管理的全过程工作进行有效监控。我校制定助学点招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等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派遣主讲教师,审核聘任辅导教师;定期对所属校外助学点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对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教学质量无法保证的校外助学点,与其解除合作协议,停止其招生行为,及时撤并调整,并妥善安排好现有学生。
第十八条 校外助学点应在我校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并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校外助学点要建立一支稳定的教学及管理队伍,认真执行助学院校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保质保量完成相应工作,切实履行与我校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做到对考生、学校、社会负责。
校外助学点负责协助我校做好所在区域的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执行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完成相应的管理任务,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配合学校对校外助学点的检查评估工作,每学年向学校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九条 学校所设校外助学点若有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校外助学点需填写《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助学点登记备案表》,于每年11月1日前将电子表格及署助学院校印章的纸质材料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五章 校外助学点年度评估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校外助学点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学校在每年9月30日前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评估标准,对所属校外助学点进行检查评估,10--11月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专家抽查。对不合格的校外助学点,将暂停其招生活动,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招生;整改期结束,评估仍不合格者,学校应解除合作协议,遗留问题由助学院校负责妥善处理。当年备案的校外助学点,可不参加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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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5日
附件: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助学点登记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