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学习资料
(2018年第2期 总第71期)
纪委办公室编 2018年5月7日
目 录
● 廉政要闻……………………………………………… 2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重要论述摘录(2015年5月——2018年1月)
● 廉政课堂……………………………………………… 5
六大类人员全部纳入监察对象
● 廉政时评……………………………………………… 7
“关键少数”的担当是关键
● 廉政漫画……………………………………………… 9
“将责任下移,‘履责’变‘推责’”,给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画个像
廉政要闻 |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重要论述摘录 |
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
我常常提及毛泽东同志和黄炎培先生在延安的“窑洞对”。当年“窑洞对”的问题已经彻底解决了吗?恐怕还没有。一些领导干部怕监督、不愿意被监督,觉得老是有人监督不自在、干事不方便。古人说:“距谏者塞,专己者孤。”如果把监督当成挑刺儿,或者当成摆设,就听不到真话、看不到真相,有了失误、犯了错误也浑然不知,那是十分危险的。
——《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5月18日)
领导干部严格自律,要注重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对党忠诚老实,党员、干部决不能以任何借口而拒绝监督,党组织也决不能以任何理由而放松监督。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新闻稿(2017年2月13日)
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明代以后有八府巡按,走到哪里,捧着尚方宝剑,八面威风。我们的巡视不是八府巡按,但必须有权威性,成为国之利器、党之利器。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
——《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0月27日)
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所辖范围内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要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组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0月27日)
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积极畅通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新闻稿(2018年1月11日)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我们党的执政是全面执政,从立法、执法到司法,从中央部委到地方、基层,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因此,监督国家公务员正确用权、廉洁用权是党内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强化党内监督是为了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国家监察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强化群众监督是为了保证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各级纪委要强化自我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执纪者要做遵守纪律的标杆。各级纪委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保持队伍纯洁,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各级纪委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新闻稿(2017年1月6日)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提高自身免疫力。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新闻稿(2018年1月11日)
(摘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在我国,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公权力,为人民用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制定监察法,就是通过立法方式,把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
监察法对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涵盖了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各种类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权威性和震慑性,在法律层面上实现了监督全覆盖、监察无死角。在我国,党是领导一切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都属于“广义政府”范畴。在人民群众眼里,无论人大、政协,还是“一府两院”都代表党和政府,都要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员,这也为促使国家监察覆盖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了示范、打了基础。 监察法将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这样的规定,符合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精神,在党的治国理政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对公权力的全面监督,必将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对于解决腐败这个我们党的最大挑战和风险、跳出历史周期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对监察对象范围的认识和理解,不能脱离法条发散和泛化。公职人员在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等。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监察法规定的各类监察对象,分别都行使着重要的公权力。比如,公务员承担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相应的领域责任重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公权力,公办教科文卫体等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行使的公权力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监察法对监察对象范围设置了兜底条款,但是不能无限制地把不应该属于监察对象的人员也纳入监察范围,必须从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的初心出发,聚焦行使公权力这个根本,科学、正确地对监察对象范围加以理解。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符合中国特色政治体制和文化特征,也有利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监察法把党中央关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便于各级监察机关明确其监督、调查、处置对象的具体范围,深化标本兼治,体现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监察对象范围解决的是“监察谁”的问题,监察机关管辖原则和管辖范围解决的是“谁来监察”的问题。监察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前提是责任清晰。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管辖原则和管辖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既可以有效避免争执或推诿,又有利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提供问题线索,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的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反腐败工作查处的是违纪违法的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政治性强,高度敏感。党管干部不仅是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要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违纪违法的作出处理。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的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进行调查处置,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监察法确立监察机关的管辖原则和管辖范围,基础就是党管干部原则,围绕的就是干部管理权限。监察委员会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其中首要的是各级监察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监察对象依法进行监察。监察机关在工作实践中,既不能越权办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也不能放弃职守把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推出不管。如果不能依法确定某个监察事项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要及时请示上级监察机关予以明确。
(摘自:中国网)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代表团参加审议时深刻指出,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推动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担当领导责任和示范责任,形成“头雁效应”。
群雁高飞靠头雁。净化政治生态,领导干部之“领”,也就是以身作则、引领示范,必不可少。各级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才能给党员干部思想上的正确引导和行为上的良好示范,政治生态的纯化优化才有根本保证。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出问题,给政治生态所带来的破坏巨大且深远。孙政才和薄熙来、王立军等人集政治变质、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于一身,最突出的问题是政治问题,深度污染重庆政治生态;苏荣破坏党内政治生活、用人唯亲唯顺、搞团团伙伙,严重污染江西政治生态;白恩培“贪了10年,玩了10年,耽搁了云南10年,结交一批老板,带坏一批干部,重创了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要匡正被这些人扭曲的思想认识和价值理念,修复被浊化的党风政风,政治成本、经济成本、社会成本都极为高昂。因此,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既是一种领导方法,更是一种为政之德。
净化政治生态,领导干部之“导”,也就是教育管理、监察督导,责无旁贷。领导领导,既领又导,领导本身就包含着对党员干部施以明确导向、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一个好班长要能带出一个好班子、一支好队伍;主政一方就得带出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好风气、好氛围。身为干部队伍的领头羊,领导干部在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方面缺位失责,势必带来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正气不彰、浊气上升等一系列问题,党内政治生态就会趋于恶化,党组织的战斗力就大打折扣,直至动摇党的事业根基。对各级领导干部而言,党内职务不是政治荣誉,而是政治责任,必须增强党性观念、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维护政治生态的重要职责。
领导干部要发挥“领”之示范作用,尽好“导”之职责,离不开担当。担当首先是敢于担当。领导干部是不是敢于担当,在净化政治生态中发挥关键作用,考校的是党性,是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十八大以来的生动实践充分证明,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担当就要不怕得罪人。既然承担主体责任,就要在管人管事上敢于担当。不能因为怕得罪人、丢选票、伤和气,就当老好人,对违规行为、违纪苗头、腐败现象视而不见、语焉不详、爱惜羽毛。关键时刻要敢于站出来、敢于亮剑,坚决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做不到这一点,就有负于领导干部的岗位,愧对党和人民的重托。
领导干部不但要敢于担当,还要善于担当。领导是一门科学,担当更是一门学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领导干部既要政治过硬,又要本领高强。领导干部担当净化政治生态之责,就要在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上狠下功夫。瞪大眼睛、伸长耳朵,对干部队伍的情况全面掌握,对干部的思想行为变化及时了解,千万不能等到问题“出口转内销”,自己还蒙在鼓里;多点“婆婆嘴”,敢于板起脸来抓管理抓监督,使批评和自我批评有锋芒,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起来、健康起来;对于党员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动辄则咎,该批评就批评,该处理就处理,决不能等小毛病发展成大问题,甚至病入膏肓了再“一竿子撸到底”;在出现反面典型甚至发生系统性腐败的地方,剜除污染源以后还必须大力肃清余毒,避免干部群众继续受到误导和毒害。只有无私无畏、敢于担当、善于担当,才是对干部负责,对事业负责,对历史和人民负责。
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是最根本的政治担当,能做净化政治生态的“头雁”才算真正过硬。有了越来越多这样的“头雁”,就会有更多见贤思齐的“绝大多数”,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才能更好塑造人、培养人,党和国家的事业才能无往而不胜。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廉政漫画 |
将责任下移,‘履责’变‘推责’,给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画个像 |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